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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業者訪問買賣購買商品,應把握7天審閱期

日期:102-06-28    聯絡人:    聯絡資訊:

邇來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多起因保養品訪問買賣所衍之消費爭議申訴及諮詢案件,消費者往往於賣場、車站、夜市、商圈被業者之業務員以協助問卷調查為由攔下,隨即推銷兜售化妝品、美容產品,並以附帶代辦信用卡分期付費方式引導消費者迅速完成交易。
按此類消費型態本質係屬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消費者有7天審閱期,亦即於7日期限內,消費者可無條件退貨。惟坊間常見業務員以產品價格優惠期限已到、已拆封使用、產品試用階段尚未實質發揮效果等各種理由由,意圖拖延時間致使消費者未能於審閱期限提出解約。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各類商品時,應審慎考量該商品是否符合需要及經濟許可範圍,切勿因業務員之慫恿而盲目心急消費。如遇郵購或訪問買賣案件,消費者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建議消費者先以書面告知終止契約,可透過郵局存證信函向業者主張解約(要求退貨還款),再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民眾倘若有消費上之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宜蘭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03-9251000分機2521-2528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將有服務人員提供諮詢意見供參。

上版日期:1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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